时间:2023-06-20 作者: 点击数: |
合政发〔2023〕26号
合作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合作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省属驻合各单位: 《合作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6月13日六届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作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0日
合作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纪律,完善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机制,维护全市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和《甘南藏族自治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意见》(州委秘发〔2008〕76号)及《甘南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州人社字〔2017〕14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 请假类别分为事假、病假、婚假、产假、护理假、丧假、工伤假、探亲假、带薪年休假、健康休养假等假期。 第四条 工作人员请(休)假必须提供书面请(休)假条,按程序审批,并在工作有人替代的情况下,履行登记手续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请(休)假。 第五条 婚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天。若夫妻双方不在同一个地方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工作人员在婚假期间,其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 第六条 产假及护理假。符合《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18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30天。产假及护理假期间,其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 第七条 丧假。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和岳父母、公婆去世,可以请丧假,假期一般为7天,且不计入事假,如需赴外地的,可根据路程远近适当给予路程假期。 第八条 探亲假。指工作人员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并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本假期包含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凡工作满一年的固定工作人员,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工作人员与父母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一)工作人员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予一次探亲假,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工作人员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四)凡实行休假制度的工作人员(如学校的工作人员),应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第九条 工伤假。工作人员因工负伤,必须治疗和休养的,要到工伤定点医院治疗,需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及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方可给予工伤假。 第十条 病假。工作人员请病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确定。对病情较重确实影响正常工作需请假休养治疗的,须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诊治证明,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报人社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 带薪年休假。凡经批准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以上,且已转正定级的工作人员,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每年享受休假20天;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可享受休假25天;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每年享受休假30天;工作年限满三十年及以上的,每年享受休假35天。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探亲假、婚丧假、产假)不计入休假天数。 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等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假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休假计划休假的,单位可适当调整休假计划,安排其休假并报人社部门备案;若在休假期间因工作需要上班的,单位应当补足其休假天数。 其他人员的带薪休假待遇: (一)调动工作的工作人员当年在原单位未休假的,由调入单位统筹安排。已休假的,从次年起享受休假待遇。 (二)脱产学习一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单位不再安排年休假。 (三)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的工作人员,在审查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 (一)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工作人员请事假年累计天数达到其应享受年休假天数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年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年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二十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年累计4个月以上的。 (六)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下一年带薪年休假待遇。 第十二条 健康休养假。对获得荣誉称号并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人员和荣立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人员和年度考核连续三年优秀的工作人员,给予13天健康休养假,且不计入带薪年休假天数。因单位不能安排健康休养假的,必须为工作人员一次性发放健康休养补助,已享受健康休养补助的工作人员不再享受健康休养假。 第十三条 病假、产假、探亲假、工伤假均包括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事假、婚假、丧假、带薪年休假均不包括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 第十四条 事假。除前面条款明确规定的请假事项以外的情况,均按事假认定。如工作人员确需陪同配偶、直系亲属和岳父母、公婆看病的,或上述人员患病住院需陪护的(须出具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事假应当从严控制,没有重要性事务一般不予准假。 第十五条 审批权限。各乡镇、街道和市直各事业单位请销假管理工作应坚持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审批负责制。 (一)事假审批:3天以内,由本单位分管负责人审签;4天至14天以内,由本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核,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15天以上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人社部门审核备案;30天以上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工作人员请事假年累计天数不应超过其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二)婚假、产假、病假、丧假、探亲假等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报人社部门审核备案。 (三)带薪年休假由各乡镇、街道和市直各事业单位年初根据本单位工作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集中或分段安排工作人员休假,合理制定休假计划,填报《休假计划安排表》报人社部门审核备案。对确因工作需要未休假须支付未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单位填报《未休假人员花名册》和《未休假人员报酬审批表》并同考勤登记表、单位公示结果及未休假原因情况说明,报人社部门审核备案。各乡镇、街道和市直各事业单位在上报《休假计划安排表》后,可按照计划自行安排工作人员休假,也可根据工作情况适度调整。 (四)工作人员经年度考核后,由所在单位填报《甘南州优秀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先进工作者健康休养登记表》报人社部门备案后,并根据工作情况适时安排工作人员进行健康休养假或发放一次性健康休养补助。 第十六条 请假程序。请假应先书面请假,特殊情况不能书面请假的,应通过电话、短信或委托他人的方式代为请假,后由本人补办书面请假手续。病假10天以上的,还需提供县级及以上公立医院的病情诊断证明、病历、缴费清单及收据等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销假。以上所有请假均实行销假制度,工作人员请(休)假期满后,应按时返回工作岗位,并到本单位或人社部门履行销假手续。若遇特殊情况需续假的,应在假期未满前一天内办理续假手续。在外地确不能返回单位的,可电话续假,并实事求是说明续假原因,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待返回后及时补办续假手续及销假手续。假期满后2个工作日内不及时办理续(休)假和销假手续,擅离工作岗位或无故超假者,经核实后,按旷工处理。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请销假管理的相关规定,人社部门应当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执行请销假制度不认真、不负责、不及时审核备案或变相执行且在工作考勤纪律方面年内被通报三次以上的单位,按规定降低该单位本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 第十九条 当年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岗10天以上(含10天)或累计超过15天(含15天),未达到辞退规定的,其当年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当年不得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或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且不予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当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不予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当年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岗连续超过15天或累计超过30天的,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请(休)假期间必须保证通讯工具24小时畅通。请(休)假期间,如遇紧急情况,可以中止工作人员假期,但过后应当补足剩余假期。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相关文档 |
附件【关于印发《合作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