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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hzsrmzfbgs/2024-00135
  • 标      题:合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作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关:合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发文日期:2024-10-09

合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作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时间:2024-10-09   作者: 点击数:  

合政办发〔2024〕29号


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省属驻合各单位:

《合作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暂行)》已经2024年9月20日六届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合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8日


合作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暂行)


为了规范餐厨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甘南藏族自治州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合作市城区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

餐厨垃圾实行政府监管,采取社会参与、统一收运、集中处理的方式,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建立健全餐厨垃圾管理协调机制和考核制度,统筹安排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资金投入。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餐厨垃圾管理的政策制定、监督考核和业务指导,负责城区餐厨垃圾的日常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市城市管理局应当组织对餐厨垃圾进行收集、运输和处理,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

市城市管理局与中标人签订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区域、经营期限和服务标准等内容。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督促餐厨垃圾产生者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要求,建立餐厨垃圾管理制度和处置台账,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制作食品等违法行为。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餐厨垃圾管理相关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负责餐厨垃圾收集处置企业补助和收费标准指导及制定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督促各类幼儿园、学校食堂餐厨垃圾的申报、收运、处置协议签订等工作,并督促做好餐厨垃圾分类管理,所有餐厨垃圾交由特许经营企业统一规范收运、集中处理,有序推动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市工信局负责协助开展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督促各类工业企业做好餐厨垃圾分类管理,所有餐厨垃圾交由特许经营企业统一规范收运、集中处理。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对利用餐厨垃圾加工食用油脂危害环境与人身健康的犯罪行为进行查处,负责执法和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工作。

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对餐厨垃圾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严厉查处餐厨垃圾运输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

市住建局负责依法查处向公共排水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排放餐厨垃圾的违法行为。

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协助开展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督促景区景点、星级宾馆等单位及涉餐饮娱乐场所做好餐厨垃圾分类管理,所有餐厨垃圾交由特许经营企业统一规范收运、集中处理。

市水务局负责依法查处向所有河道、水源保护区、水电站等区域排放餐厨垃圾的违法行为。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协助开展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督促医院等医疗机构及公共卫生特殊经营企业做好餐厨垃圾分类管理,所有餐厨垃圾交由特许经营企业统一规范收运、集中处理。

州生态环境局合作分局负责对餐厨垃圾产生和处理单位污染防治措施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餐厨垃圾处理活动中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协助开展市直各单位餐厨垃圾管理、督促市直各单位规范餐厨垃圾分类管理、收集和处置工作,所有餐厨垃圾交由特许经营企业统一规范收运、集中处理。

市直各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普及餐厨垃圾管理相关知识,引导市民科学消费,提高市民的生态保护、食品安全意识。

第六条 支持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设备的研发和应用,促进餐厨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鼓励通过节约用餐、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等方式,减少产生餐厨垃圾。

应当鼓励新闻媒体开展餐厨垃圾管理的公益性宣传。

第七条 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单位或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州市行业部门相应许可。未取得相应许可的,不得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活动。

第八条 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分类存放、密闭储存餐厨垃圾;

(二)与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签订收运服务协议,明确餐厨垃圾收运时间、地点、频次等内容;

(三)将餐厨垃圾投入指定地点的专用收集设施,并保持专用收集设施整洁完好和周边环境卫生整洁有序;

(四)建立餐厨垃圾产生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

(五)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的,应当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并保证其正常使用;

(六)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七)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九条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规范和收运服务协议约定,及时收运餐厨垃圾,并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在餐厨垃圾收集过程中文明作业,作业完成后对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

(三)餐厨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具有防异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四)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沿途丢弃、遗撒餐厨垃圾;

(五)建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的收运时间、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并每月按时向市城市管理局报送统计数据和报表;

(六)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按照规定提前向市城市管理局报告,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停业、歇业;

(七)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 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垃圾,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餐厨垃圾;

(二)按照要求和相关安全技术规程,配备餐厨垃圾计量、贮存、处置、监控等设施设备,并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三)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四)保证餐厨垃圾处理场所环境干净、整洁;

(五)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六)对每日进出场站处理的餐厨垃圾进行计量,建立餐厨垃圾处理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的处理时间、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市城市管理局;

(七)按照规定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市城市管理局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八)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向市城市管理局报告,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停业、歇业;

(九)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在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理过程中,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

(二)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等公共设施和河道等天然水体,或者以其他方式随意倾倒、抛撒、堆放;

(三)将餐厨垃圾交由未取得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收集、运输、处理或者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

(四)将餐厨垃圾作为原料进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

(五)利用餐厨垃圾或者餐厨垃圾的提炼物生产加工食品;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市城市管理局同州生态环境局合作分局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十三条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实行联单管理制度,餐厨垃圾产生者和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在交付和接收餐厨垃圾时,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投诉和举报。

市城市管理局及其他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垃圾管理的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对接到的投诉举报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市城市管理局应当依法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抽查、现场核定等方式,对餐厨垃圾产生者以及收集、运输、处理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被监督检查者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阻挠监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市城市管理局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州生态环境局合作分局等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机制,开展餐厨垃圾联合执法行动,及时互通情况,依法查处餐厨垃圾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市场监管局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时,应当告知餐厨垃圾产生者将餐厨垃圾单独收集、存放,交由符合规定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或企业统一收运,并在日常监督管理中督促落实。

第十八条 市城市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建立餐厨垃圾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垃圾的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理。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或企业应当制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应急方案,并报市城市管理局备案,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垃圾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市直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餐厨垃圾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家庭餐厨垃圾和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其他餐厨垃圾,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链接《合作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暂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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