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1-25 作者: 点击数: |
合政发〔2022〕3号
合作市人民政府 关于对综合楼片区房屋征收的决定
为完善城市交通基础设施,提升城市品位,改善人居环境,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合作市玛曲东路延伸段高架桥建设项目需占用的房屋进行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和《合作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一、征收原则 以“先规划后实施、先补偿后搬迁”为原则,切实做到以人为本、依法征收、公正征收、和谐征收和安全征收。 二、征收范围 综合楼片区合作市玛曲东路延伸段高架桥建设项目涉及范围内的建筑物。具体征收范围东至环城东路,西至通钦街东路(红灯十字路口东),南北为综合楼红灯十字东边道路两侧沿线第一排范围内的房屋(其中北侧不包括卫校家属楼),共55户,住宅建筑面积约3757.8平方米,经营性门店约1300平方米。 三、征收主体 合作市人民政府 四、征收实施单位 合作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五、征收协助单位 通钦街道办事处、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六、被征收人 该项目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人 七、征收期限 从即日起—2022年3月28日 八、征收补偿 以《综合楼片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为准 九、征收补偿费用已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征收人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期限内完成搬迁。 十、被征收人如有异议,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主张权利。被征收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征收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被征收房屋。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本决定书规定的征收期限内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不搬迁、在法定期限内不进行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征收人将在本决定书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后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作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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